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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AB两公司投资合作设立C公司,约定固定回报是否可行? [打印本页]

作者: Makavelim3    时间: 2013-6-27 14:00     标题: AB两公司投资合作设立C公司,约定固定回报是否可行?

求教:A 、B两公司出资成立C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A参考C公司的重大决策,每年获得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根据《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可能被认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认定投资合作协议无效;即使未认定为供贷行为,也可能因为不承担风险,而将保底条款认为显失公司而被认定无效。  本人认为此种约定固定回报的合作方式较为常见,是否有其他变通方式,使其合法化??
作者: Muddahudda    时间: 2013-6-27 14:03

你看看海富的案例分析就知道怎么做了。
作者: Kapie    时间: 2013-6-27 14:06

多谢版本,海富案例之前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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