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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说的比较全面。
现在人民币基金很火。我也一直在关注人民币基金的事情,从文中所述内容来看,有2点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第一:外资PE设立中国子公司时,是否应该受142号文管辖。若受该文管辖,是否意味着中国子公司将不能从事境内股权投资业务。若如此,设立人民币基金时,中国子公司就不能入股了。但做单纯GP,难度很大,LP和其他GP是什么态度将很难确定。
第二:即使中国子公司不受142号文管辖,那么,中国子公司作为外资PE的子公司,其投资领域是否依旧受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即外资的再投资是否受产业目录管辖?

请大家积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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