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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限公司减资程序的复杂性,详见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一是公司减资后,返还给公司股东的资金或资产额度是不确定的,主要看净资产价值。建议可以把公司回购改为大股东或其他股东回购,把原来回购问题转换为较为复杂的股权转让交易即可。详情可致电13809182700@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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