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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对此情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障碍:
1、如果P2大于P1,相当于控股股东低买高卖赚取中间差价,这是无论如何会里不能认可的,如果没有特殊的可以解释的理由,几乎可以肯定是要被否决的;
2、C的资产规模(与A的规模比较)、实际运行时间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3、C与A在业务上的相关性如何;
4、时间距离比较近,当初为什么不由A直接去收购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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