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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宣告失踪得注意时间了.........宣告失踪的前提是要失踪人下落不明满两年,法院公告也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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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清出呢?问题是股东会有没有这么大的权力,清出后,这失踪股东的股权不会无端端就没了啊。尤其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来受领,类似公司清算时?感觉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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