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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办出让手续的原因:
1、划拨土地的成本很低甚至是无偿得到,国家一般只将划拨土地批给政府机关用地或者部分国有企业使用。
2、兆通路桥的母公司苏交科由国有单位改制为民营企业后,兆通路桥作为苏交科的子公司也就变为民企了,不具有使用划拨用地的主体资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应将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由兆通路桥向国家补缴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避免民企无偿或低成本使用划拨土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简单地说,兆通路桥后来不是国企了,不能使用划拨土地,要使用就得改变土地性质,补差价给国家后才能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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