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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
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
投资单位实际上在当期已经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有
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被投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在清算期间,被投资单位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因此,本公司不能再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继续认定为本公司的子
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破产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
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管理已转交到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管理人,本公司不能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是指母公司不能控制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被投资单
位,如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
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
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
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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