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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资所涉工商和税收问题

A有限公司持有Z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另外一自然人B持股20%。现在,A公司拟用其名下一铁矿资源和外部投资者C公司用现金对Z公司同时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形成A公司、自然人B、C公司共同持股Z公司的股权架构,A公司仍为控股方。
       备注:A公司和Z公司名下铁矿资源均有采矿权证。

   问题:
       1.A公司名下非货币资产采矿权过户给Z公司是否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履行转让采矿权手续,有无更简单的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程序?
       2.A公司名下非货币资产采矿权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可以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无需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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