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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根据你的表述,本案例中B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是《重组办法》中规定的经营实体,所以只要B公司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就不存在与《重组办法》相抵触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既然是借壳上市,在不影响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购买B公司股权的同时可以再多发点直接把土地也买过来,干嘛非要绕个PE呢?要是因为公众持股比例限制问题的话,借这个壳可是要小心哦,没准哪天大股东高管买了点股票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参见京威股份,虽然可以解决,但还是很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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