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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与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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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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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会前知情权属于股东的重要权利。董事会和监事会虽然有权提出召开临时会议,但是无权侵犯股东的会前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股东大会对未按照法定时间事先获悉的审议事项无权做出决议,已经做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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