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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之前的支出已在招股书中明确要求置换” 是大家都说的规则,但一直困惑这句话的边界。

情形1:已竣工项目
2011年12月竣工的项目,在2012年2月审议IPO事项的股东大会上,能够将该项目的支出明确作为募集资金置换吗?
或者,2012年2月股东大会时还未完工,决议将其作为IPO募投项目,并将“之前的支出……明确要求置换” ,项目在股东大会后第三天完成最后一笔投资,第二周实现竣工投产...

一般认为竣工,或者即将竣工项目不宜作为IPO募投项目(虽然实务中变相突破的案例也很多),更别提前期资金置换了。那么投出比例应当是多少呢?

情形2:投出比例较高
股东大会确定的募投项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已经完成投资95%,还剩5%(不影响该项目实际投产运营的部分)一直拖到发行完成后再完成,可以将已完成的95%作为“之前的支出”“在招股书中明确要求置换”吗?
如果说95%比例太高,90%呢?80%?70%?边界在哪里?

情形3:投出比例“很低”
股东大会确定的募投项目A,确定的拟投资金额和使用募集资金金额5亿元,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已经完成投资1亿元,并将该1亿元作为“之前的支出”“明确要求置换”。
这应当没有问题。但5亿元投资金额是虚的,其实1.1亿元就够了。发行人上市并完成前期1亿元投资的置换后,第二天使用募集资金1000万元投资,第二周即完成项目,一样可以实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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