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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上的热心解答。
我们看到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
“第四条 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是否可以理解为重大资产重组也有类似的原则性规定?
由于没有具体操作过,还请各位指教是否有过重组中豁免披露的实践经验?在具体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时有无固定格式,需要阐述哪些内容等?
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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