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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时的相关问题

有一非金融公司A,向银行贷款5亿,利息支出3000W,同时A通过金融机构委托放贷给其他企业5亿,利息收入4000W,求教在扣非处理时,是按4000W全额扣非还是按照(4000W-3000W)这个净额扣非呢?

按照4000-3000=1000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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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案例或者根据吗?委贷的利息收入根据2008年证监会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文很明确是必须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但是类似于来自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可以计入非经常性支出吗?还是只是说说明该银行借款不适用于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就可以计入非经常性支出?还是有点疑惑,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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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pazhang 之前没看见点评,不好意思。这个企业如果是这样的,企业本身其实自有资金规模不大,只有几千万,银行贷款5E和委托贷款出去的金额5E都是明显大于企业自有资金规模的,而且借进贷出的时间点可以对应,从判断上来说,应该是借银行钱再委托贷款给别人,但是明面上没有这么说,那该怎么处理呢?是不是会因为企业有这么一个投机倒把的套利操作,就会因为只扣除4000W委贷利息收入而不算3000W银行借款利息费用而大幅影响企业扣非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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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应是抵消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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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求高手解答,稳健性原则还是觉得应该按4000W作为扣非的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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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还是1000万,因为这个操作是连续性的,说明首次贷款就考虑了委贷。如果首次贷款后才想到委贷,则按4000万处理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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