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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甲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上世纪九十年代陆续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多
家。本世纪初,甲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专事投资控股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乙,并陆续由乙在中国境内设
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多家。由于持股平台不统一,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了统一持股平台,经过
反复论证和推演,决定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以该股权转让价
款为乙公司增资。结果未动用一分货币,却实现了转股和增资,使甲公司在国内的全部投资统一到乙
公司名下,实现了统一持股平台的目标。具体操作方法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甲
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在转股协议中明确全部转股股价款用于对乙公司的增资),
然后甲公司申请为乙公司增资(明确以受让股权价款作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增资),获得批准后,以
相关转股文件及甲公司对各目标公司的出资证明为增资的验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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