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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会见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希拉.拜尔时表示,中国正在积极考虑筹建存款保险公司。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由相关部委组成的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正在进行相关设计工作。据闻,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案主要是参考美国的存款保险模式。美国的存款保险模式最核心的是三点:一个是存款保险机构会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然后根据其风险大小,实施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另外,存款保险机构有足够的监管权力,甚至有“迅速采取纠正行动”的权力。迫使有潜在风险的金融机构能够增强其透明度和改正其风险防范上的过失。最后就是存款保险并非是一种“全能式的统保”,即在保险机构和储户之间进行“风险责任上的分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额承担10万美元的赔付(对应的是该储户在某家金融机构里所有账户的总金额)。高出10万美元的部分为“比例承担”。这一做法的本质是保护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因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较低,而那些拥有很多钱财的富人则可以利用其资源(例如在理财专家的帮助下)通过选择风险低、质量好的金融储蓄机构来规避存款风险。 这三点构成了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石。但中国目前的金融环境同美国当下的金融环境并不相同。尽管近年来,中国的金融监管者们狠抓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提高它们的风险管理能力,但是一连串大案要案的浮现也证明了此非一日之功。中国银行业近年出现的“窝案”、高官渎职(挪用以及携款潜逃等等)同美国1920年代的银行家“逃逸风潮”倒是颇有几分类似。世界著名的存款保险研究专家GaryRichardson在其论文《A Comment Concerning Deposit Insuranceand Moral Hazard》谈及美国在1920年代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恰是助推了“银行家卷款”的概率。因为美国刚刚推存款保险制度,使得储户们心中大慰,自以为手中的钱万无一失,选择银行储蓄时并不细致考察,导致那些没有操守的劣质银行家们很方便地“窃取”公众存款。而经济学家Edward Kane和Asli Demirguc-Kunt在其论文《Deposit Insurance Aroundthe Globe:Where Does it Work?》指出,近年来存款保险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异常流行,很多金融发展程度很低的国家都纷纷上马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因为如果一个国家金融信息透明度很低、金融竞争不充分、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反而增大了道德风险,便宜了金融窃贼。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个好的思路是更多地发挥储户的风险甄别能力。可以将储蓄的存款类型进行细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存款对应着不同的利率、存款保险程度以及彼此间可以通过某种内部机制进行类型转换。这种类型划分,目的在于让储户选择自己的存款模式,根据他们的选择来划定保障的范围和力度。 这个简单的模型是,银行向储户吸纳两种类型的存款,一个叫A型,一个叫B型。A型纳入存款保险(可以全额担保),B型则不受存款保险的保护,或者只受某一个限额内的存款保险保护。A型的吸储利率很低,B型则相当高。不同的银行则可以通过提高A、B两种类型的存款利率来竞争。而且银行可以根据吸纳的存款类型来设计放贷的利率,A型则是低风险的贷款,B型是较高风险的贷款。这种灵活的竞争性的存款类型学利率机构,是有助于中国单调的利率品种丰富化的,也有助于推动中国真正的市场化的基准利率的形成。银行必须经常披露两种类型存款的比重,每家银行所支付的存款保险费率不仅要同A型存款的比重相关,也要同A、B两种类型存款的利差相关,这样的设计思想是,让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变得更灵活和富有风险抗衡力。 还有,中国正处于严重的通货膨胀状态,如果采纳10万元为最高保险额度,那么这个额度是否将不断因通胀而“缩水”,从而削弱了储户原本正当的权益。所以,最高额度应该考虑通胀指数,进行加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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