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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磨一剑。1994年起即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的反垄断法草案,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之后,有望在本月底表决通过(8月25日《上海证券报》)。 反垄断法十三年难磨一剑,根子并不在于立法技术的高难度,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从诞生至今已逾百年,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抑或是英美法与大陆法渗透融合的欧盟,都形成了既有个性又有共性的反垄断制度体系。中国作为一个转型国家,完全可以凭借“后发优势”,制定一部既能与反垄断立法的国际趋势接轨,同时又能对中国独特的垄断情势正确研判的“良法”。令人遗憾的是,十三年来,短短的57个条文,平均每年搞4个条文,却未能平息种种的争论,原因何在? 是我们面临的垄断态势极具特色吗?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很大的理由。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中国市场中的垄断除了经济性垄断,还有其他国家都没有的行政性垄断。正因为如此,中国面临的垄断态势的复杂性远远高于美欧等发达国家。长期的权力垄断使行政垄断与体制弊端交相辉映,与利益集团千丝万缕,与地方保护以及部门利益盘根错节,民众希望通过反垄断法的制定,毕其功于一役,剪除行政垄断存在的制度土壤。然而行政垄断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垄断行为的消灭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主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从源头上解决。单纯依靠反垄断去剪除行政垄断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学者们绞尽脑汁设计种种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除了徒增烦恼之外,并不能为铲除行政垄断提供锋利的法律之剑。 反垄断法引发争议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立法者和民众对反垄断法的期望值太高。从古至今,法律都承载着人类美好的理想,然而,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方式和公共选择的过程,总是受到相关经济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并受到不同利益和需要的驱动,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是重大利益的博弈和妥协。法律本身内在的不完备性决定,一部反垄断法无论其规定如何完善,如何具有操作性,都不可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垄断行为,也不可能一夜之间让所有的不合理的垄断行为都消失。 反垄断法的争议,还在于反垄断法承担了很多不该承担的“重任”。反垄断法作为一个国家竞争政策的体现,它的价值目标是单一的,即通过保护有效竞争来促进经济效率和保护消费者福利。我们不应当赋予反垄断法太多任务,反垄断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它只是一部纯粹的反垄断法律,它承担不起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任,更承担不起将所有因为体制原因而产生的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一网打尽的任务。 毋庸讳言,在反垄断立法的过程中,既得利益集团不会放弃寻租的机会,通过游说等行为,用类似“点菜”的方式购买法律规则,增加立法中的寻租行为“俘获国家”,通过“垄断豁免”等规定,为其垄断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果然,我们霍然看到二审稿中有“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等匪夷所思的规定。 同时,由于精英和部门垄断立法,导致恶法和立法的利益化严重,走向了法治的反面。这部名为《反垄断法》的文件,在立法过程中却屡屡上演几大权力部门争夺“立法权”的好戏,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各显其能,都试图垄断反垄断法的“立法权”,实现“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对于本部门已经取得的反垄断执法权,寸土必争,这导致了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并没有像欧美等发达国家一样,设置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反垄断委员会”等跨部门的没有任何实质权力的机构,只能证明是部门设置的“流动性过剩”。因此,在反垄断立法的同时,打破部门对立法的垄断,通过竞争性立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权威是必不可少的。 尽管理想很难照进现实,但我们仍然期望,正在审议反垄断法的人大常委们能以自己的智慧,让这部法律的争议更少一点,任务更轻一点,操作性更强一点,出台更早一点,成为一部“干干净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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