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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股权激励有望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形成良性互动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启动,市场对实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机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昨日,本报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获悉:国资委正在起草一份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点的法规草案,但草案并不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

不过,根据记者多方采访得到的信息,上市公司全面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各种条件已经日趋成熟,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障碍即将消除,并可望与正在推进中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形成良性互动。

股权激励利于保护流通股东利益

对于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业内人士给予充分肯定,并且呼吁应当尽快实施。有专家进一步指出,让上市公司管理层持有流通股股份,在《公司法》作出修改之后,各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可以决定,没有必要再由国务院职能部门出台具体法规。

日前,上证所副总经理方星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允许上市公司管理层购买流通股,使其利益与流通股股东利益一致,这应当作为一种很好的方式予以提倡。

在方星海看来,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便是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委托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要保证管理者为所有者的利益工作,就需要有规章制度和一定的激励办法,使两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他说,怎么才能确保经营者为所有者的利益工作呢?就得让经营者也成为部分所有者,最好让管理者拿出收入的一大部分来买流通股。如果要当总经理或者高管,就得买,不买就别当。特别是我国上市公司还存在一股独大、独立董事不独立、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等问题,要解决这些矛盾,就要迫使管理者持有很多流通股,以部分抵消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因为大股东是非流通股股东,要侵害小股东利益时股价会跌,持有流通股股份的管理者就会不同意。在没有管理者的推动下,很多事情大股东也推不动,所以这应该是个有效的办法。

专家指出,这一重大修改是对股份回购限制的放松,将适应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需要,从而解决股权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问题。

事实上,不少上市公司已经在暗中回购股份来奖励高管。一位法学专家指出,《公司法》的上述修改已经得到多方面的认同,这是对法律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形下,法律自身所进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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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利于保护流通股东利益

对于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业内人士给予充分肯定,并且呼吁应当尽快实施。有专家进一步指出,让上市公司管理层持有流通股股份,在《公司法》作出修改之后,各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可以决定,没有必要再由国务院职能部门出台具体法规。

日前,上证所副总经理方星海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允许上市公司管理层购买流通股,使其利益与流通股股东利益一致,这应当作为一种很好的方式予以提倡。

在方星海看来,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便是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委托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要保证管理者为所有者的利益工作,就需要有规章制度和一定的激励办法,使两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他说,怎么才能确保经营者为所有者的利益工作呢?就得让经营者也成为部分所有者,最好让管理者拿出收入的一大部分来买流通股。如果要当总经理或者高管,就得买,不买就别当。特别是我国上市公司还存在一股独大、独立董事不独立、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等问题,要解决这些矛盾,就要迫使管理者持有很多流通股,以部分抵消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因为大股东是非流通股股东,要侵害小股东利益时股价会跌,持有流通股股份的管理者就会不同意。在没有管理者的推动下,很多事情大股东也推不动,所以这应该是个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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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形成良性互动

改革的成功往往选择恰当的时机。有专家强调,近期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条件已经成熟。

近日,来自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诸多机构投资者纷纷向管理层建议,要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过程中同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在昨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全国证券公司负责人的座谈会上,15家券商老总再次郑重提出,要把解决股权分置与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要把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经营管理层等各方面的利益统筹考虑。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也有多家大股东明确表示,之所以决意进行改革试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为了配合公司的高管股权激励计划。例如,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改革书中就明确写道:要利用改革带来的金融创新机制,积极实现股票期权,建立灵活、多层次的长效激励机构。

有专家强调,此前反对搞股权激励的一个观点,就是认为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法规不成熟。而眼下法规等问题即将得到解决,而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也将与国际市场逐渐接轨,因此建立高管股权激励已经水到渠成。而且如果配合得当,股权分置改革可望与股权激励机制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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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酝酿境外试点

上述国资委人士透露,正在草拟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点办法》,是按照境外的法律法规包括上市要求的框架下做的方案,其思路是按照国际惯例给高管人员一定激励。目前已经有境外上市的央企开始试点。至于境内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他表示,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据了解,我国企业在境外上市时对高管人员给予股权激励,在实践中早已有之。比如,2002年7月,中银香港在香港联交所首发时,经国务院职能部门批准,公司董事会授予当时的董事长刘明康1,735,200股认股权,行权价为每股8.5港元,上市满一年后,可每年行使25%,行权有效期为10年。但是,由于刘明康在2003年4月时调任新组建的中国银监会主席一职,按照中银香港上市前对认股权的规定———“该等认股权于股份开始在联交所买卖之日起及一年内均不得行使”,再加上其调银监会任职后,不能拥有被监管机构的认股权,因此,刘明康实际未能行使认股权。

对于国资委正在草拟《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点办法》一事,此间分析人士认为,此举表明股权激励已经提上决策部门的议事日程。境外上市公司将成为试点的突破口,随着近期《公司法》等法律制度上的解禁,股权激励制度将有望扩大到所有上市公司。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不久前曾表示,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或期权试点工作,国资委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专项办法。他说,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是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中推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他特别强调,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MBO)有本质区别,二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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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桎梏即将打破

业内人士指出,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有两种:一是由公司增发新股给予高管,二是公司自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后一种较为普遍易行,但需要法律上的衔接。一直以来,现行《公司法》第149条是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最大障碍。该条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实际上是限制了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行为。

但这一桎梏有望随着《公司法》的修改而被打破。早在去年8月5日,本报就曾在头版头条报道:“股份回购限制有望放松,公司法修改草案允许回购股份总额的5%奖励员工”。

记者日前再次确认,在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已对第149条作了重大调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

(一)减少公司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对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公司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专家指出,这一重大修改是对股份回购限制的放松,将适应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需要,从而解决股权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问题。

事实上,不少上市公司已经在暗中回购股份来奖励高管。一位法学专家指出,《公司法》的上述修改已经得到多方面的认同,这是对法律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形下,法律自身所进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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