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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一家香港设立的联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B为A在中国大陆投资(控股)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B与C持有D公司100%股权。C与D均为中国大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现B收购C持有的D公司股权,B公司有向C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之义务,A公司同意为B公司的该支付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协议于北京签署。
问题:
一、A公司为境外法人,该担保属于境外担保(保证),相对于境内担保(保证),是否有特殊的生效要件?
二、如果该境外担保生效。如B公司违约,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那么A公司向C公司支付的外币资金如何入境呢?是否须外管局核准?
三、望不吝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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