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根据前述分析,我国要建立创业板,必须利用当前《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的契机,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创新和突破。从我国情况来看,规范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在法律层次上即为《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和《证券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其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再次是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规章,另外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制定的上市交易规则也是在该所上市或拟在该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当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因而,要建立创业板市场,就必须首先修改相关阻碍创业板市场建立的法律法规。 课题责任人:金晓斌(海通证券总经理助理)
课题参加人:吴淑琨(海通证券研究所宏观部经理)
罗培新(海通证券研究所宏观部高级研究员)
陈峥嵘(海通证券研究所宏观部高级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