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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民巨额资金被冒领

  一、案例介绍

据财经时报报道,日前上海一股民夏某遇到了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他存放在海通证券延安西路营业部账户上的170余万元资金在其本人与代理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提走。而更让他奇怪和难以接受的是,作为证券营业部在此等事故发生后,不是积极帮助他查明事实真相,追回被提资金,而是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一)替人作抵押,巨资被提走 据受害人夏某介绍,他曾授权两名代理人——李浩与沈煦替他代理股票交易,其中沈只负责股票的买卖,另一代理人李浩可以进行资金的存取。去年11月15日,李浩在公司通过电脑查看股市行情,忽见夏某所持的丰华圆珠股价波动异常。李浩立即与夏某所授权指定交易的海通证券延安西路营业部大户室交易员邱某联系。谈话中,李浩意外获悉夏某所持有的丰华圆珠股票大部分已被抛出。李浩旋即与沈联系,但沈断然否认自己进行了有关操作。震惊之余,李浩嘱交易员邱某保管好资金不被动用,等其向夏某汇报后再行处理。

  二、原因分析

 

根据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4条、第71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承担对股民的账户上的股票和资金的保管责任,没有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动用或借与他人。在上述案例中,海通证券公司延安西路营业部在“三证”不全,资金所有者未到场的情况,让他人把巨额资金提走,显然是失职的,没有履行证券营业机构应该履行的保管责任,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启示

 

证券营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则办事,不能想当然凭自我感觉运作。当出现这一类纠纷时,证券营业机构应该首先找到所有相关当事人当面讲清楚,如果讲不清楚,应该积极支持当事人循法律途径解决。证券营业机构应主动检查工作中是否有失误,如果确实是由于自己的错误造成的,应主动承担责任,化解矛盾,以维护自己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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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就在李浩因公出差后的第二天,即11月19日,夏某的资金账户上被人提走了170余万元。但直到22日,返沪后的李浩才得知这一情况,同时发现夏某账户的密码已经被修改,自己根本无法进入。而据营业部在此后传真给李浩的对账单显示,在被提款后,夏某账户上还余28万元。如今,夏某不仅170余万元巨款一夜之间不见了踪影,28万元钱也被莫名其妙地被冻结。夏某与李浩质询营业部,结果被告之,钱是被营业部另一名客户胡惠鹏提走的,密码也是他自主修改的。                胡惠鹏,何方人士,怎有如此神通可以取走他人账户上的资金?据了解原来受夏某之托买卖股票的沈煦同时也是胡买卖股票的代理人。胡为规避风险,要沈找一担保人,于是夏便介入了胡与沈之间,其资金账户成为胡的抵押账户,抵押担保期限到11月15日。在双方签定的协议书中约定,夏某账户上的资金在需要提取时要有李浩与胡惠鹏两人的签字方可提取。据营业部回忆,11月19日,胡惠鹏正是拿着有关协议书与签有李浩名字的取款凭单来办理提取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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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疑点丛生,建议石沉大海 在海通证券延安西路营业部内,记者见到了胡惠鹏和他的律师。胡表示,他手持的签有李浩名字的取款凭单是沈煦交给他的,并声言所做的一切都是依据双方的协议(包括他与沈与李分别签署的协议)进行的。至于密码,胡坚持说是沈告诉自己的。对此,沈煦坚决予以否认。他表示从未交给过胡所谓有李浩签名的取款凭单,更未告诉过夏的密码。李浩更是认定胡所持凭单上的签名纯系伪造,他从未将签有自己名字的空白单据交给过他人。 于是,李浩与委托人夏某都认为通过鉴定胡惠鹏所持提款凭单上李浩签名的真伪是查明事实真相的第一步,也是最为有效的突破口。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至今背着黑锅的李浩曾多次向证券公司提出,双方共同将有“李浩”签名的取款凭单正本递交公安机关做司法鉴定,但却遭到营业部的拒绝。 据悉,万般无奈的李浩已就假签名的问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告知李浩,这一冒领巨款的行为如果属实,有欺诈证券公司之嫌,应由证券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此,海通证券延安西路营业部同样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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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公司不是仲裁机构 11月23日,夏某与李浩向海通证券延安西路营业部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要求营业部对资金被提、密码被改一事做出调查并给予书面答复。李浩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海通证券延安西路营业部第二日交给他的“书面答复”(不知为何并没有加盖公章)。上面列出了准许胡提款的三条依据:1、沈煦的受权书(即胡沈的代理委托书)。由此判断胡与沈之间有经济纠纷,沈欠胡170余万元,而夏是沈的担保人;2、李浩与客户胡惠鹏签定的抵押协议书及签字即可提取夏某的资金。营业部将取款单上李浩签名与以往记录作了比较,发现并无差异;3、从电脑账单上反映出,客户胡的资金曾经被他人划到了夏某的账上(两人委托买卖股票的代理人均为沈煦),胡声明其中170余万元应归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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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某的律师——上海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濂溥对此提出了三点疑惑——首先,胡取款之日为11月19日,夏为沈与胡委托代理关系所做的担保期限已过(担保期限为11月15日)。此时,夏与胡之间已经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胡有资格与李浩共同签名取款吗?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夏所做担保并未失效,胡要追索自己的权益应首先通过司法机关裁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证券公司不是经济纠纷仲裁机关,胡、夏、沈之间到底有哪些经济关系,证券公司无从判别清楚。而允许胡提取夏的资金等于裁定夏要承担担保责任。这是否超出了证券公司的职权?再次,胡要提款时,李浩并未在场,更未能当场签下自己的名字,证券公司怎能判别签名的真伪呢?同时,胡未能出示夏的股东卡和资金卡,在“三证”不全且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怎能给胡办理提款手续呢? 有业内专家指出,证券公司在客户提取资金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简言之就是“三证俱全”。这一程序应当是非常严格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 截至记者发稿时,这件发生在海通证券延安西路营业部的纠纷已过去了三月有余却至今未果。据最新消息,作为国内少有的股民大额资金被冒领提走事件上海证监办日前已经着手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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