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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田亮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开除田亮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1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宣布将田亮逐出国家队,网上也引起了一番议论。《南风窗》记者刘阳说,经过2004年郎咸平的“经济学启蒙”,许多人开始用”国有资产流失“来质疑田亮了。但深思下去,按一些观点和思维,国家体育总局此作为实际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了,应该对国家体育总局公然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加以谴责,并要求其纠正此错误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我们这个举国体制之下,体育部门是使用国家财政无偿划拨资金,运动员是国家花钱培养成才的,自然是属于国有资产了,要为国家的利益去奋斗,除了为国家争取荣誉之外,如果能够创造出物质利益的话也必须交给国家一份。看看国家体育总局在1996年505号内部文件中就有“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南风窗》2005.2下,刘阳),已经直接将运动员的产权国有化了。田亮你违反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自行聘请经纪人,不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管理中心许可从事商业活动,不按国家体育总局内部规定上缴经营活动收入的30%-50%,田亮你这样是私吞国有资产,让国有资产流失(起码流失了部分给你的经纪人了),田亮你这样是在搞腐败。

    你国家体育总局面对私吞国有资产、让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竟然采取开除的办法,而不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样做不是将国有资产拱手送了出去吗?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那就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这样能对得起那些未能出成绩或已出成绩但过了运动年龄,最后只能领到一份相对微薄工资平淡一生、甚至看不起病的世界冠军的那些弱势群体吗?


    以上的指责感觉是有理有据,不过又显得那么苍白无力,那么无可奈何。再深入分析,那是因为我们的体制有问题,现有的“双轨制”存在问题。

    众所周知的是,体育行政资源的配置方式是在所谓的举国体制下,运动员除了投入其先天天资以及训练和比赛的劳动外,几乎由国家全部支付了所有费用,即国家是投资主体,也就有了国家体育总局在1996年505号内部文件的某些规定。但运动员取得了冠军和荣誉后,是否就当作其本人体现了原来的“投资”有了回报价值取得了收益呢?是否还是继续作为“国有资产”来对待呢?事实上田亮本人在另一体制里也有了比他本人原有收入价值高的多的价值,那上百万、上千万的报酬价格已经很明显了,而这价值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国家投资而“增值”的。但田亮却“抛弃”原有体制约束去追求另一体制更大的自身价值,最终也被原有体制所“抛弃”。但毕竟其本人能幸运地在计划体制下“制造”出价值来,又在两种体制都能获取到自己的价值,成为双轨制下的“既得利益者”了。

    因此,就“很难怪”有人对田亮采取的“市场取向”、“计划和市场两头都占便宜”的行为有抵触了,更“很难怪”有人会说国家体育总局在放任“国有资产的流失”了。但是,如果田亮被强制不能离开中心,而这样就不能另他本人在另一体制外体现自己巨大价值,面对巨大的反差,其本人也会有抵触的,继续留下就可能无所作为,其“资产”不是同样在流失吗?如果要他继续发挥作用而“保值增值”,那就需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了。所以,我们是否就允许目前的“价格双轨制”继续存在而造成明显的“国有资产流失”?或是否就要返回原来体制下,继续存在有未能出成绩或已出成绩但过了运动年龄,最后只能领到一份相对微薄工资平淡一生、甚至看不起病的世界冠军的那些“弱势群体”的现象?


    在此并不是贬低田亮和国家体育总局,但举国体制下只培养了少数体育尖子和获取表面的荣誉,真正对“发展体育运动,增加人民体质”的实际效果不大。

    而田亮事件而引起“国有资产流失”议论,对比我们现在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域里面,不是一样有这样的问题吗?现有“双轨制”的存在必然导致问题发生,田亮只是幸运地有条件游离于两种体制下则能获取个人收益,而相对于那些运用公共权力或以公共权力为背景,“寻找和套取已经市场化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体系,和远未市场化的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体系,这两大体系之间的巨额租金”。具体“在资金价格管制和资金配置失衡、用地制度扭曲的市场化和征地制度明显的权力寻租化、劳动力价格的恶性竞争和资方利益的难以撼动、国有企业作为‘要素组合’,其产权垄断定价和无序转让” (钟伟:《警惕“新双轨制”!》)的问题,那就严重得多了。这也正是造成弱势群体利益受损、腐败不止的制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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