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ABC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偿提供给客户试用样品、促销中赠送X产品小瓶样品在公司财务帐上的成本是人民币80万元,公司已按人民币80万元的金额将其作为销售费用计入2004年损益表。上述样品和X产品的小瓶样品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给产品购买者的小礼品是以人民币30万元的市场价格从供货商处购入,2004年公司支付人民币30万元金额作为销售费用记入2004年损益表。
主管税务机关2006年对该公司2004年的税务缴纳状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公司的上述商业行为做出如下初步认定:
1. 公司无偿提供客户试用的样品、促销中赠送的X产品小瓶样品以及小礼品,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均因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样品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虽然该通知是针对内资企业发的,但其立法精神可以类推到外商投资企业,因此ABC公司的上述无偿提供客户试用的样品、促销中赠送的X产品小瓶样品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角度而言,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70号文件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3. 公司无偿提供客户试用的样品、促销中赠送的X产品小瓶样品,由于公司已经将相应成本结转为销售费用,因此在作视同销售处理时,应全额按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得再列支其它费用
4. 公司市场活动中赠送小礼品,属于非公益性捐赠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其成本结转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ABC公司对有关法规以及其自身的实务操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公司管理层并不完全认同主管税务机关的以上认定意见。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陈述书,分析和阐述了公司的立场和原因,并与税务机关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双方在探讨中对公司,无偿提供给客户试用样品、促销中赠送X产品小瓶样品以及小礼品的行为是否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上应当按视同销售,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存在较大分歧。
以下是公司和税务机关在讨论中产生的分歧的四种不同处理方案以及对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1, 公司应该按100万元调増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
2, 公司应该按80万元调増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
3, 公司应该按20万元调増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
4, 公司无需调整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要求:
根据上述背景资料和有关法规,结合商业活动实践,研究和分析四种不同处理方案的理论依据。并对研究分析的结果加以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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