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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自然人境外设公司收购其境内企业?

现在很多红筹架构基本都是境内自然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设立境外公司(包括香港公司)控股境内企业,使之成为外资企业,如果直接撤掉这个信托关系,直接由境内企业控制人在香港设立公司收购其境内控股企业,是否可行?

我的理解是:如果境内企业是内资企业应该不行,明显的假外资,而且根据10号文规定,需商务部批准,增加难度。
                如果境内企业A已经是外资企业,作为境内企业A股东之一的境内自然人B设立香港公司C受让境内企业A全部股权,是否可行?

这里面涉及到财务和法律两方面限制,和10号文和106号文两个文件,
当时内资公司转出去的时候,如通过信托,必然内资公司原股东没有做106文补登记,而且保持实际控制人不变,以使财务连续计算(香港上市要求)也会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废除信托,就会出现原内资公司转出去的不合规,如果原信托直接转让给独立外资第三方,再由原境内股东通过106号文补登记,报当地商务,外汇主管部门在境外设立外资公司,再从独立外资第三方中受让股权,还是会出现实际控制人不连续,影响财务连续计算,
这里面涉及到的东西太多,建议弄清楚来龙去脉后再做重组,不然做出去容易,再调整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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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可以深究的。
关于我所说的情形二:如果境内企业A已经是外资企业,作为境内企业A股东之一的境内自然人B设立香港公司C受让境内企业A全部股权,是否可行?

这种情况由于A是外资企业,不属于境内公司(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理论上不受《十号文》约束,但是实务中好像没有类似的先例,所以在操作上不太敢尝试。
我也跟律师沟通过这个问题,他的结论是国内主流律所不敢给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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