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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同时持有母子公司股权是否需要解决-请高手

某自然人与发行主体A公司的关系如下:
该自然人与A公司共同持有A公司某控股子公司B的股权,自然人直接持有,股权比例为30%;
该自然人控制某公司C,C持有A公司的部分股权,比例为5%以下,该自然人未在A担任董监高职务。

这样,该自然人实际同时持有发行主体A公司和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该事项是否有同业竞争的嫌疑或其他,根据证监会要求,如担任董监高需规范,根据上述情形,该自然人未担任这些职务,确实股东,请问是否需要规范?非常感谢。

从问题所反映的情况上看,没有实质性问题:1、该自然人不是关联方(间接持股不到5%,参股子公司不构成关联方);2、不存在上市审核意义上的同业竞争问题(不是关联方同业也无所谓,且看不出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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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清理,不然领导会认为过于复杂,会有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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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自然人既然不属于上市主体的关联方,便谈不上同业竞争的问题;此外,关于利益输送,一般是担心利用关联关系去影响,本案例中,自然人实际上并不能够运用其持有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来产生利益输送,为什么必须要清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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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间接持有A公司约小于5%的股权,同时在A控股子公司B中持有30%的股权。其中自然人并未在A中任职。个人觉得ZJH会对这个自然人的意图产生质疑,解释说明这一切的是时间线。从自然人持有B公司股权及间接持有A公司股权入手看看能不能解释。
大家见笑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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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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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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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清理吧,一不是董监高,除非内部董监高有其派出的代表;二,从股权上也看不到什么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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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清理,没有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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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需要清理的 主要是股权不清晰,同业竞争这个倒是次要的 除非有明显的同业竞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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