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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然人与发行主体A公司的关系如下:
该自然人与A公司共同持有A公司某控股子公司B的股权,自然人直接持有,股权比例为30%;
该自然人控制某公司C,C持有A公司的部分股权,比例为5%以下,该自然人未在A担任董监高职务。
这样,该自然人实际同时持有发行主体A公司和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该事项是否有同业竞争的嫌疑或其他,根据证监会要求,如担任董监高需规范,根据上述情形,该自然人未担任这些职务,确实股东,请问是否需要规范?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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