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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问题!!

问题的背景是这样的。

公司A为拟上市主体,公司B为与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是A的竞争对手。A公司的股东与B公司股东已经协商好,A最终将控股B公司。根据业内人士一般的了解,非上市、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资产重组量如果超过30%的话,上市主体最好运行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之后再申报上市材料。后来各方设计出一种方式:A申报材料前收购B的资产量仅达到20%,这样的重组不影响上市的时间进程;同时A申报材料中的募集资金投向中的一个项目就是购买B的资产或股权,以达到控股的目的,但此时资产重组的量会比较大。

我向各位请教的是:

证监会对于以发行股份所募集的资金来购买资产的“量”是否所限制,比如说资产量不能达到重组后的30%等?如果没有量的限制,那么不管是同一实际控制人还是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重组,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对重组后运行一段时间的要求。但我没有查到相关明确的规定。望各位不吝赐教,谢谢!

A是拟上市公司啊 楼上的 如果收购B进行重组 你说这个是不是要重新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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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以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是不适用于该办法的,没有提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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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较比想知道A收购B的初衷 虽然不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 但是业务相同且存在竞争 猜测应是产业链横向整合扩大产量或扩大市场份额 还有就是收购20%具体指什么 股权还是资产 因为两者中那个都对A公司上市过程造成影响 需要解释说明 如为股权那会存在严重同业竞争 单纯资产的话需要整合也要求时间 单纯的讲比较质疑这个是不是上市前的增资扩股啊 献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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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应该再想想:
1、如果A与B的所有人构建股权关系(基于一般商业原则,应该构建 ),购买20%为关联交易,应该披露当前交易与未来持续购买计划;
2、如果不构建股权关系,当前购买20%为应该披露的重要交易,未来计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应该披露;
3、如果不打算披露,公司将面对为何购买同业20%股权以及未来计划问题,毕竟在同业公司取得小股东地位是一个令人生疑并且有经营风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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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复!

需要补充的是:目前A和B在股权层面没有任何关系。我理解同业竞争限于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但是,A的股东可能会考虑将A的股权让出一部分给B的股东,但是比例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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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资金可否用于收购股权呀?好像没有相关的规定吧。据说创业板会逐步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用于收购股权,但目前是否可以。没有仔细研究过相关条款。等待专家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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