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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税率不同,子公司分配红利股息给母公司是否缴税

农业企业,母公司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税率25%,子公司从事农产品种植和初加工,免税。子公司如果想把历年利润通过股息红利的方式分配给母公司,母公司收到的红利是否缴纳所得税?

我们认为根据所得税法和细则“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股息分配不用缴纳所得税”,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母子公司税率不同,会导致母公司缴纳所得税的风险,请问谁有类似的解决案例和税法条文?

呵呵,我觉得所得税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应该是不用区分所分配的利润是否是属于2008年前或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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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配08年以前的利润呢?如果存在税率差需要补税吗?也就是说是不是需要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时间以及118号文的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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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税法,居民企业之间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不用补税。对于因地域及行业税收优惠产生的税差,视同普通税率,视同税收侥让,不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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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以外的你就不用管他了,大家也不关注那时,报告期内是关注重点!既然现在不用补交了,所以这也就不是问题了。
自己把以前的问题揪出来干啥(不过让大股东出承诺还是可以的,但千万别画蛇添足的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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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是把子公司以前年度的利润通过股息红利的方式分配给母公司,因税率差是否补税,我个人觉得稳妥的做法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子公司形成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不再补税,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形成的子公司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应补税。
但因税法没有明确说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形成的子公司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是否需要补税,又因为谁也不愿多交税,大家可以模糊一点,这一部分也不用去补税,IPO时,让控股股东出一兜底税务承诺,如果要补税,由控股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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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是我眼浊了。这个文是2000年出的。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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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1日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上文中的规定 和  “无需补交税差”的结论   的矛盾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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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依据是,既然是因为享受了优惠而导致税率差,不能换个手法又抢回来,否则不符合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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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不是太AGO,也就08年前的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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