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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ke注:这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遇到的代持股问题。如果这样可行,是否意味着在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购买资产)时无需清理原存在的委托持股关系?而是可以仅在披露委托持股之后,就可以上报材料了?但是,在交易完成后,不是仍然存在委托持股的关系吗?也就是说,华融资产所持有的中航机电新发的股份完全是代工商银行持有的。请高人点拨,多谢!
2.2 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为255,841,167 股,其中向中航工业发行8,436,304 股,
向机电公司发行181,917,779 股,
向盖克机电发行16,486,526 股,向中国华融发行49,000,558 股(其中43,404,453 股为工商银行委托中国华融代其持有)。最终发行股份的数量将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3.3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2.3 工商银行在此确认及承诺,各方在此同意:
(1)中国华融持有庆安集团的股权,系由工商银行书面委托其代为持有。
(2)工商银行已书面委托中国华融代表其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文件,并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代为持有中航精机的股份。
中国华融已接受上述委托。
(3)工商银行已全面熟知、理解《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承诺作为该协议乙方之一,承担该协议项下各项义务、责任;其它各方均同意工商银行作为该协议乙方之一,享有该协议项下各项权利。
(4)工商银行就委托中国华融持有庆安集团的股权、委托中国华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委托中国华融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持有中航精机的股份等相关事宜,已履行必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
(5)中国华融代工商银行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认购的中航精机新发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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