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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关于补税的自圆其说

某国有控股公司,持有军队企业类型证书,未实际承担军品生产任务。

2002~2005年与地方政府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争议。该期间内,每年均未实际缴纳所得税,亦未有相应计提。

2006年,该公司萌生上市想法。2006年末,该公司向当地地税局提交纳税自查报告,拟按地税局希望的金额,补缴2002~2005年税款。2006年该公司亦按地税局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上述补缴税金实际支付。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载明:补缴税金900万、收取滞纳金700万。该公司将上述1600万元补税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现该公司拟以2007~2009为申报期间,提交上市申请,问题有二:

1. 申报报表可就上述1600万补税支出调整报告期期初权益项目,而不计入2007年损益,这将造成申报报表2007年净利润与原始报表2007年净利润存在1600万的大额差异。

2. 虽然地税局未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此大额的补税支出,又有700万的滞纳金,且实际支付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内,是否会有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嫌疑。

在依然以2007~2009为申报期间的前提下,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有何解决良方。特求教于各位达人。

仅从法律角度回答。

滞纳金不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这种处罚类别,仅是占国家财产的一种赔偿,有国税局专门文件的。

但是补缴增值税会反映在附注中其他应付款中,所以,一看人家就知道。

军品是可以免税的,能否往上面靠一下。

最后,最好是省级以上部门出文件,因为省级部门和证监会一个等级,有它兜底,证监会也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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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补缴税款可以调整以往年度未分配利润,滞纳金须计入2007年当期损益;从表意上理解不算受到税务方面的重大处罚,但从稳妥的角度理解,建议申报期为20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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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从未申报纳税至主动申报纳税是质的变化,且影响2007年的财务报表、违法违规事实延续至2007年才消除,最好申报报告期定为2208-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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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地税局未给予行政处罚,应该不算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据说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给予罚款以上处分的行政处罚行为。交纳滞纳金不是罚款,更何况没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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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是发生的报告期前,不应视为报告期内有重大违法行为,且可以把当时为什么有争议写出来,要是有当地税局的一个说明会更好;
但07年的会计处理确实有问题,只能解释一下,是报告期前产生的,06年没有预提。如果原始财务报表的审计师与报送报表不同的话就会更好一点。
个人拙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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