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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程--并购基本流程

一、并购基本流程
收购方投资进入并购目标企业有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增股扩股和股权转让并用三种模式。在实践中需要采取何种模式进入,收购方管理人需要综合考虑每种进入方式的优缺点、并购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国的现行的法律监管等多种因素。
(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外部人,使外部人转化成为公司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这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且普遍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时,需要区分受让方是公司股东还是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受让方没有限制,但对于发起人和公司高管有一些限制规定。股权转让,由老股东向引入的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满足部分老股东变现的要求,融资所得的资金归老股东所有。在这种股权转让形式中,出于保护原有股东利益的考虑,法律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的要求。
(二)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模式是指,目标企业通过由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增资扩股所引起的公司的股权重组并不经过清算程序,因此,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仍然维持不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本新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者是由新股东与老股东来共同认购。通过增资扩股,公司的资金实力也相应地得到增强,并可以用注册资本增加的资金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增资扩股指企业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由新股东投资入股或由原股东增加投资以扩大其原有的股权份额,相应地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采用增资扩股模式,公司向新进入的投资者增发新股,从而使企业获得新的资金注入。因为增加了营运资金,企业可能因此增加有利的业务收益,或用于偿还以前的债务,减轻企业的债务包袱,避免债务利息消耗企业的业务收益的循环困境。这种方式比较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快速的发展。
但是,增资扩股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如果增资扩股没有价值链互补效应,就无法达到资本运作的效果。而对于现有股东来说,其原有的权益份额因此会被摊薄。因此,实践中要注意防止不理智的操作,主要包括:不计成本,对入股者承诺过高分红水平或搞存款化的股金。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而对入股者承诺过高分红水平,或者搞存款化股金,这样就会增加公司成本,扩大企业的亏损,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仅仅注重组织资格股,不注重组织投资股,忽视股金的结构对称性和稳定性。这种只注重组织资格股,而忽略组织投资股的做法会导致,资格股数年后就有可能陆续退出,导致企业的资本金严重不足,抗风险能力大大减弱。注重募集新股金,忽视对老股本的清理和处置。如只注重募集新股本,忽视对老股本的清理和处置,就会对今后股本的管理和分红带来负面影响。注重给职工下扩股任务,不注重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扩股。如只强调给职工下任务扩股,职工就会像组织存款一样组织自己的亲朋好友入股,那么就会吸收大量的关联股本,形成内部人控制,与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寻求上市的愿望相违。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不变,增资扩股可以改善企业的现金流的状况。但是,片面地强调注册资本越大越好,业务规模越大越好,而忽视了资产质量、业务规模控制及内部风险管理,导致风险膨胀,那么,现金流的状况反而可能会再度恶化。在增资扩股之后,目标企业的风险就转变为收购方的风险。目标企业的核心目标应当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过快扩张的资本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盈利压力。而且,沉重的盈利压力有时会诱发管理层的道德风险,逼迫他们铤而走险,为了实现利润目标而不顾风险地盲目扩大业务规模,或者转向从事高风险的业务,甚至进行违法经营。
(三)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并用
非常多情况下,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这两种方式被结合采用,比如说,仅仅针对外部人员进行增资扩股。或者,由收购方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用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
一般来说,在并购中,无论并购的模式采用前述何种,都会经历前期接触、尽职调查、合同谈判与签署、并购进入目标企业是并购的四大的步骤。更为概括地说,可以分为从前期接触到签署投资协议、从签署投资协议到并购结束这两个大的阶段。
1、前期接触
与目标企业的前期接触是并购过程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对于目标企业的前期接触,都会包括对于目标企业商业计划书以及相关的材料的书面审查以及对于并购目标企业进行的实地的初步了解。
2、签署并购意向书
对项目初审之后,如果并购企业方认为,该项某基本上值得投资,就可以同求资方签署初步的投资意向书。在实践中,这种意向书对于双方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毕竟,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确定,还要等到完成尽职调查之后才能够最后确定。但是,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意向书也不能够过于随意。同时,双方也不能够不把意向书当回事,至少其具有商业道德上的约束力,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事项的书面证明。当然,在某些时候,意向书虽然名为意向,但是实际上约定的条款非常详细,具有合同的完备形式,因此对于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不过,意向书会约定,是否投资,最终以尽职调查之后的结果是否符合意向书约定的标准为条件。
3、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收购方管理人在与求资方签订了投资意向书之后,组织专业的调查团队,对投资并购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清拟投资并购目标企业各方面的家底,用来作为是否进行投资的决策依据,也为在决定投资后,投资协议的条款的确定以及对拟投资企业的重组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基础材料。可以说,尽职调查是投资的核心环节。因此,基金管理人一定要慎重对待。关于这方面的详细介绍,本文将在后面进行全面的展开和介绍。
4、签署投资协议
在尽职调查结束之后,经过论证,该投资项目具有投资价值,基金管理人就会与求资人在投资意向书的基础上,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约定相关的投资事宜。
5、完成并购
在签署完投资协议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会按照投资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注资、股权转让、企业改组等一系列活动,从而完成收购方的资金注入阶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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