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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国有股权贱卖的确认问题

有一中小民营企业,在历史上曾经被某央企的四级子公司持股(是该民企的二股东),后在改制过程中该国有股权退出,以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个人,但并未履行相关国资规定程序。
    问题:1、正确的方式是需要国家国资委确认还是上述央企确认?
             2、若沟通有障碍,可否改由省级政府确认?是否有类似情况经省级政府追认的案例?谢谢大家指教。

没有依据,只是保代培训的时候明确说了的一个底线,需要省级政府对于历史沿革出具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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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碰到了。。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我们给他们出批文的案例依据,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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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三晶虽然不是低于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相比,也算是贱卖了。
印象中好像也有点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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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瑕疵问题。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中存在未经评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等瑕疵问题,不建议进行补充评估等方式,可通过以下方式弥补:(1)核查改制当时是否存在相关特殊规定或文件;(2)国资部门的事后确认文件,对于重大程序瑕疵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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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出确认文件应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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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确认后就没问题了,但这个过程需要作很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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