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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募投用地问题

现一个中小板IPO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有用地,想从控股股东那拿地(关联交易)作为募投项目用地。

问:公司能否将拿该地的成本放在募投项目的预算里边?即可否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向控股股东买地?这是否与《首发办法》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相悖?

谢谢楼上的。
我举的例子,募投项目用地虽然是关联交易,但也是一次性、而非产供销方面经常性的关联交易。个人觉得,如楼上所说,证明这种交易是价格公允的、可操作的,并且不影响独立性的,是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请大家继续拍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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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该在申报前已经将项目用地落实,所谓落实不一定要完成购买及土地手续变更的完成, 但要在目击资金那部分充分披露得到相关用地的可行性及可靠性的保障,只要证明这种交易是价格公允的及具可操作性,应该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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