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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方式完全控制上海蓝标、广州蓝标、蓝标信息。
“2008年2月,经股份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收购上海蓝标、广州蓝标、蓝标信息3家公司全部股权。该3家公司中的自然人持股实为历史上代赵文权、孙陶然、吴铁、许志平、陈良华、高鹏六人持股,该六人为当时公司全部股东,根据3家公司自然人股东与上述六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 ,约定其代为持股的股东权利属于上述六人。”
但是在P185披露到对上述的收购却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确认了商誉或营业外收入。“根据协议约定,上述3家公司的合并成本分别为110万元、0元、10万元,收购日账
面净资产分别为1,157,269.89元、-5,167,889.96元、1,630,137.43元,收购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账面值为依据确认,合并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为-57,269.89元、5,167,889.96元、-1,530,137.43元,据此合并上海蓝标、蓝标信息确认当期营业外收入1,587,407.32元,合并广州蓝标确认商誉5,167,889.96元。”
既然这3家公司是待持,实际上同为实际控制人所拥有,那应该不确认商誉和营业外收入,理应计入/冲减资本公积。这个个人认为有问题,不知各位如何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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