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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人股东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增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股东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现该股东以A公司的股权对B公司进行增资,增加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余4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该过程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一般而言如果未涉及到股份产权实际处置的,税务方面不会征收所得税。比如评估增值和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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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增值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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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评估增值部分是需要缴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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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看似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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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搜了一下,供参考。包括最近传言的税务对pe浮赢征税,从税法理论上理解是应该征税的,但实际执行中要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
  经过以上分析,在目前的税法环境下,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究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一)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的作废,表明总局默示可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所得征税了,对个人该项所得征税的案例将不断出现。

    (二)总局目前仅是“默示”征税而已,意思是各省可以对此进行征税,而并未如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一样“明示”征税,也表明由于现金流问题无法解决,总局并未完全下定决心,继续处于调研阶段,一些地区可能仍然选择不对该项所得征税,或者征的到的就征,征不到的就不征。

    (三)纳税人对此的态度,应该认为总局取消了319号文件,就意味着可以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可以征税了,以此作为政策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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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应该:按公允价值处置A公司,5000万元是否公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认定,若有溢价,应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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