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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中股东存在零对价转让股权的情况,怎么处理?

公司在2004年左右的时候存在A和B两个股东之间零对价转让股权,这个行为存在什么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啊?

个人认为,没有什么问题,除非涉及国有或集体产权。只要正常说明就行了,比如转让方持有的股权实际上就是受让方当时出资的或者倒签一份隐名股东协议或委托持股协议,并且声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此进行了确认,其他股东对此知悉,如产生税务问题,有转让方和受让方单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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