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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同受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合并的认定问题

问题:如果自然人将其控制的A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控制的B企业的话,B企业是否应按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进行处理呢?
个人的理解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照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进行处理;
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3》中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请教:是否有相关的文件对同受自然人控制的企业合并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是否有IPO公司有存在这种情况,希望能给出具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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