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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润分配顺序的问题,现行规定并不明确,我在查阅了注册会计师教材、公司法、税法等资料后,依然存在若干疑问。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注会教材:弥补亏损主要途径有三:一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以五年为限;二是,弥补了五年还是亏损的,用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3、同时,可供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
可以肯定的是:会计的逻辑与税法不同,会计对于利润是累积计算,用本年利润+期初利润,而税法利润原则上是一年一结,出现亏损时,不可用前期的利润弥补以后的亏损,但可用以后(5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前期的亏损。
存在疑惑的是:1、假设06年初未分配利润为—20万,06年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60万,再假设盈余公积不足20万,那么06年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根据公式3=—20+(6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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