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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资子公司”难道还有第二种理解?

一上市公司持有A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B有限公司98%的股权,B公司另有2%的股权被A公司持有。这种情况下,应该披露该上市公司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呢,还是两家?

全资子公司是一种不规范的但已被业内广泛接受的一种称呼。对于股东为一人的公司,法律上有“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规范命名。“全资子公司”通常是对持有100%股权公司的一种称呼,可以理解为能够100%控股的子公司,所以规范的称呼应为:“直接持有其100%股权的公司”或“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持有其100%股权的公司”来说明,没有必要用“全资子公司”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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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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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说法呗,叫两家子公司,干嘛非要说那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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