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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哪个基准日来确定?

各位大侠:
        A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该公司持有B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000万股国有股,占总股本的25%,为B公司的第一大国有控股股东。  C公司准备借壳上市重组B公司,重组方案为:C公司以置换出的B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加上2亿元现金,受让A公司持有的B公司5000万股国有股,即产生了一笔股权转让行为。
      B公司与2010年2月1日请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合计为4.97亿元,A、B公司约定该时点为评估基准日,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资产重组的主要内容为:C公司置入B公司的资产包括截至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确认的C公司拥有的全部净资产扣除2亿元现金后的余额(即置入资产),B公司置出给C公司的资产包括截至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确认的B公司合法拥有的全部净资产(即置出资产);
      因各种原因,2012年9月20日两公司才进行资产交割,该时点是为资产交割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又有评估机构对B公司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合计为5.28亿元,有增值)。
      请问计算A公司企业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所得是按照2010年2月1日的净资产加上2亿元作为收入,还是按照2011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加2亿元作为收入,求解。

呵呵,特殊重组豁免只是时间问题,但整体税负其实是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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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这个重组里面,A的交易其实就是拿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去换了C换来的资产以及相关补价。
按照正常情况的话,合同签订的时候,肯定会标明补价是以什么基础计算出来的,那么A换出股权的对价,要么是按照C支付的净资产标定了一个金额去加上补价确定的;要么是用当时A持有的股权价格为基础去计算交易补价。那就按照当时确认的基准,去计算A股权在合同签订时候对应的价值,然后计算纳税所得。
但问题是合同日期离交割日期太远,合同又没有规定中间损益是否影响对价,那就得试着去税务局沟通一下了吧,看是否能继续按照合同签订时候确认的价格计算所得。
个人觉得,后来评估的那个价格应该没有什么意义,除非有合同约定。因为那个价格与这个合同交易无关了,除非税务局认为以前的交易不公允,那就更麻烦了。
作为国有企业,去跟当地税务局沟通一下,按照签订日计算所得,应该没问题的。反正A公司得到的资产包税基也随着定下来了,真有啥大幅增减值,迟早要还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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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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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个是那个sb机构想出来的重组方案,所得税交了一大笔,不考虑特殊重组豁免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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