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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捐赠或债务豁免

大股东捐赠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啊?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中说计入所有者权益,那是不是指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呢? 但是,现实中,有些地方工商局不同意这么处理,倾向于计入营业外收入交税。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
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这个问题要听CPA的,按现行准则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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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资本公积没有问题,但不应就该项征收所得税,因为这是权益性交易,不属于经营性交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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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需补交税款时
借:所得税费用
(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年度))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确认当前应交的罚款、滞纳金,罚款、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3、大股东补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大股东补交视同对企业的捐赠,应缴纳所得税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大股东捐赠应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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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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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
8.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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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释有一定道理 供大家分享
控股股东的捐赠,与其他非关联方或者不存在投资关系的方面对企业的捐赠,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就控股股东而言,无论在捐赠前后,其都仍然保持了对被捐赠财产的控制权,所不同的是:捐赠前控股股东直接拥有对捐赠财产的法人财产权,而捐赠后,受赠的子公司将增加净资产,控股股东通过其对受赠子公司的控制间接控制该被捐赠财产,其原先的法人财产权转化为对受赠子公司剩余净资产的要求权。因此,对控股股东而言,实际上并未放弃该项财产,只是改变了请求权的法律形式。就受赠方而言,应当定性为与股东之间的资本性交易。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应当作为接受控股股东单方面增资进行会计处理,在扣除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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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确,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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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资本公积,然后交税,税务局可没那么好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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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也管交税?
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没有问题,还有,作不作营业外收入和是否交所得税无关,按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与权益相关的所得税支出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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