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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利润分配问题。

拟上市主体有一个股东为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能否约定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是否会被认为有利益输送行为?

公司法 第167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约定分红比例,何况合伙企业这种人合远大于资合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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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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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都是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约定利润的分配方式,而无须必须按投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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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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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主体和合伙企业是两个不同主体 合伙企业的分配方式不影响拟上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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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谓了,记住,股东协议,只要不违反公司法,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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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目的就是这,普通合伙也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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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本身就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利益分配方式的,比如PE里的合伙企业就是典型嘛,利益分配方式约定的还是挺复杂的。
如果合伙企业是由公司高管共同持有的话,也应该是约定好了分配方式之后才成立的吧,这与发行人没有什么关系,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方式也不需要披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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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按照出资额分配利润的依据应该为《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可以不按合伙出资额分配然后通过合伙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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