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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盈余公积中税收优惠部分转增资本问题

公司是国家开发投资投资公司下属的央企,属于高新技术企业,04年成立,享受15%税收优惠,账面按25%计提,15%交税,其中差额部分计入盈余公积的企业发展基金。08年税法改制后公司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税法优惠,直接按15%计提。之前企业发展基金里有900多万的余额。现在想用这部分来转增资本,期间遇到一个问题。
        公司的控股情况是,国有企业控股60%,信托企业控股40%。现在转增,国投认为用企业发展基金有风险,主要是担心国有资产外流(主要考虑该部分基金所有权的认定问题,是否全部为国家所有?还是已属于企业按同股同酬比例?)
        之前咨询过财政部相关人员和律师事务所,他们都认为可以转增,但是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现在国投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政策或者一个上市公司的相关案例,就是非国有企业全部控股的情况下,可以用企业发展基金(即税收优惠部分)转增资本的例子。想请教各位有没有见过相关的案例,可以指点一下我?

理论上,这些各种政府扶持基金基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只要下发文件中没有明确是国有或集体独享的,就是全体股东共享的。但是在股改时,特别是地方性扶持基金,最好取得发文单位关于该基金属于全体股东共享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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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全部折股的盈余公积包括税收减免形成的政府扶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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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把税收优惠差额计入国家扶持基金或企业发展基金可能是依据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例如,北京市就曾有类似文件,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第八条 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新技术企业应设置“国家扶植基金”会计科目,对减免税款的提取、使用单独核算。财政、税务部门应对“国家扶植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新技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业、歇业或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扶植基金基金”的,由海淀区税务局将“国家扶植基金”收回,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我理解,地方政府类似规定的目的应是防止企业将减免的税收用于非研发的其他目的,并未规定该部分款项为国有资产。

对于楼主所描述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可能有两种解决途径:第一种,参考南方泵业的做法,去政府拿证明文件,证明国家扶持基金的形成过程、使用等合法,并确认归全体股东享有;如果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或确认文件,可以可以考虑第二种,即如楼上shangxingnian所言,设法证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是错误的,然后调账。

如何证明,我还没有找到依据,望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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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们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就不正确
按照规定,你的会计上应该按照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核定的文件精神,财务上按照15%计提,15%实际缴纳。
2、通过计提和实际缴纳后,就不存在你说的差异,差异应该体现在未分配利润当中,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合理合法的
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必须在股东间按比例同时转增,国有60%,信托40%

     有问题可加QQ私下交流:4309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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