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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界定

A与B之间交易,A以经营性资产对B増资,按59号文规定,对A来讲,是收购B的股权,对价方式是其资产,为股权收购。对B来讲,是收购A的资产,对价方式是股权,属资产收购。那这种行为到底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

如果A没有实现对B的控制,那么B就是购买方。
你的逻辑是,谁控制,谁就是购买方?似乎有点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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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专业的一点浅见是,执行59号文的第一步,应当就是认定谁收购了谁,也就是2楼老B说的第一点“看是否是股权收购,要看A是否控制了B”。

如果是A实现了对B的控制,那么A是购买方,通过“非股权支付”实施了“股权收购”,自然不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如果A没有实现对B的控制,那么B是购买方,通过“股权支付”实施了“资产收购”,存在使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可能——取决于两个条件,85%(B是“股权支付”,当然符合)和75%(此案的实质判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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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浅见:
一,看是否是股权收购,要看A是否控制了B;
二,确实从2个方向上看,即是股权又是资产收购,如果想按59号文的特殊处理走,由于交易双方要采纳统一的纳税政策,因此如果看成是资产收购,由于A付出的是非股权,因此没可能采纳特殊纳税;如果要看成是资产收购,要看具体交易额,还有那么一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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