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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3-2-2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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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下以前的一个帖子的内容,对于解决方案总结的挺成熟的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不过现在对于公积金社保要求也越来越高,至少申报前一年公积金要全额缴纳,给审核人员一个已经规范的姿态
根据证监会在IPO审核过程中对拟上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文件中应披露其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人数及未缴纳原因,用人单位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果存在补缴情况,还需要说明补缴的金额及实施措施,分析补缴金额对拟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核查上述情况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拟上市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已上市公司的相关案例可给予我们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兴民钢圈(股票代码:002355)
1、存在问题
2005年至2007年公司仅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职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从2008年开始,公司强制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全部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未缴纳社保费用原因
公司的生产工人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称“农民工”),人员流动性较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后,如回原籍工作和生活,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仅部分可以自行提取且手续繁琐。同时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将降低个人当月的实际收入,因此,农民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如果公司强行办理,将存在生产工人大量流失的风险。因此,2005年至2007年,公司在尊重部分职工意愿的基础上,为生产工人仅办理了工伤保险,未办理其他社会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公司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
3、规范措施
(1)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2005年和2006年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保费的金额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2007年公司按全员口径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公司2007年度计提社会保险费696.80万元,其与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差额583.86万元划至兴民集团,由兴民集团承担2008年以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引发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后由于兴民集团注销,上述义务由兴民集团原五名自然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继。2009年6月1日,五名自然人股东为2009年4月30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补缴了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涉及补缴金额共计310.10万元。本次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中除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外,还包括以前年度本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补缴以前年度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鉴于部分员工现已离职,补缴已离职员工欠缴的社保费存在困难,其存在的潜在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仍由上述股东承担。
(2)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意见
当地社保部门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6月1日出具证明,认为兴民钢圈及其控股子公司由于公司外地农民工较多,员工流动性较大,且部分员工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愿。因此,2008年1月1日前公司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鉴于上述客观情况,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会对其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
(3)公司股东出具承诺
针对公司未足额缴纳往年度社会保险的情况,避免因此对公司以后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股东作出承诺,保证承担公司在以前年度社会保险金缴纳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公司因以前年度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等),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4)发行人律师及保荐人发表意见
律师及保荐人认为,公司在2005—2007年度未能为所有员工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补缴的可能,但鉴于公司已补缴社会保险金,公司股东出具相关承诺,且当地社保部门出具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的证明。因此,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会产生重大法律后果,也不构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桑乐金(股票代码:300247)
1、存在问题
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仅为部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为343,994元,对净利润的影响额为292,352.40元,占公司三年净利润总额的0.27%。
2、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公司自2000年以来为职工提供住房,职工无须自行租房,2009年公司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部分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2010年部分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拒绝缴纳。截至申报日,公司已为全部在册职工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依法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3、规范措施
(1)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已为职工依法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实际控制人出具相关承诺,如因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补缴义务,以及如因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均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五、总结
除上述案例外,解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瑕疵的案例还有佳创视讯、隆华传热、雅本化学、星星科技、常山药业、金信诺、依米康等,虽然各拟上市公司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对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规范措施却颇为相似。首先,应结合当地对五险一金的政策法规及本公司的事实情况,详细说明未能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测算补缴金额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其次,对于未能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补正,例如补缴或以工资及补助形式发放给员工(一般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再次,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控制并解释说明,包括由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确认公司不存在因未依法缴纳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承诺,保证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及追缴风险;最后,由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尊重公司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规范处理拟上市公司在申报期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瑕疵,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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