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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控股股东与发行人共用办公场所的问题

请教下,中外合资企业,控股股东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公司,未实际经营业务,可否与发行人共用办公场所?
我们想让他搬,但有一些困难,请教下各位:
这种情况下有无相关过会案例?谢谢。

第二期保代培训:创业板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上述案例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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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是发行人的,市场价出租给控股股东,没问题;如果不是,能不能以增资或者其他方式过户至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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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还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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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办公场所权属到底属于谁
若属于发行人,完全没问题,顶多算是一个关联交易,让控股股东按市场价支付租金
若属于控股股东,除了核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外还要解释说明发行人对该场所没有依赖性,可替代性强,容易找到别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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