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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O发行人人员独立性的问题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有这样一个问题:乙公司为甲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甲公司的董事李某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是否构成发行障碍?
请教各位了。

不构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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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障碍啊,如果反过来的话,可能会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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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不是问题,无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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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李某是否同时担任甲公司的其他职务,如果没有,则不构成障碍。
如果有,比如同时还担任甲公司总经理,则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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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实例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吧,例如王石,如果我木有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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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有这样的题目出现呢,公司治理层,董事会成员当然要体现出控股股东的意志,控股股东让自己的总经理出任拟上市企业的董事,这个合情合理合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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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也是这样认为,觉得李某的任职,不会对甲公司的利益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可是看到了一道这样的案例,答案是构成发行障碍,觉得很是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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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李某就是任控股股东的总经理,同时担任拟上市公司的董事了?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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