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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作企业

拟投资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希望给中方提供优先、稳定的利润保障。投资部提了一个方案,大概如下:
1、中方每年要求得到不高于600万的固定回报;
2、如果当年利润超过600万,中方优先分配600万,超过的部分由外方全部取得;
3、如果当年利润不超过600万,中方取得全部利润,外方不分配利润,但是,投资部门希望,如果后续年度盈利超过600万,对于之前中方分配的不足600万的部分,应当补足。
我考虑了一下,觉着:
1、前面1-2项都好约定,
2、第3项前半部分也好约定,后面要求后续年份补足此前差额可能有问题,我初步设想,由外方和中方另外做一份协议,由外方以其可能取得的利润向中方担保,对于不足的部分,待外方分配后由外方补足,同时让外方将其在合作企业所持的份额质押给中饭;
以上意见,不知道可行否~

主要是不知道审批部门能不能支持,试试看吧~看能不能支持累计优先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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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上可以由合同约定的。另外,二楼好像有误,上市公司还不可以设置优先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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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顶~
上市公司可以设置累计优先股解决优先股的利润分配问题,不知在中外合作企业里是否也可以比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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