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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算关联方吗?

RT,从目前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上,怎么看不出包括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呢?会计准规则上的认定除外。

谢谢二楼,子公司是并表的,在上市主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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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受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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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二楼一个,今天正好在找这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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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答得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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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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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

    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同时办法中对关联方的定义还包括历史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对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三是要求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我会将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从证券监管角度,对关联方的定义侧重于“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自然就不会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因为它们都不可能反过来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

另外还需要注意: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包括主板和创业板的招股说明书准则)规定,IPO招股说明书准则中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部分中对关联方的界定是根据《公司法》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的;但是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除“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部分中对“关联方”的界定是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的,因此两者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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