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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披露

在上市报告期内,甲名下有A、B两个业务相同的公司,在申报材料前一年,A将B收购作为全资子公司,A作为拟上市主体。在报告期内,在成为母子公司前,A、B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披露?甲如果用持有B的股权给A增资,该次交易是否算关联交易?股东给公司增资算关联交易吗?

(1)同一控制下在收购前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随收购纳入上市范围而追溯调整,可不予披露;
(2)以股权对拟上市主体增资,实质就是一次股权转让,且结果相同,成为了上市主体的子公司,因此应作为关联交易披露。当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出资需评估,因此其对价公允性问题自然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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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考虑解释5何时实施的影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申报期内的各期合并报表均应将B纳入合并范围,而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合并时已经抵销的关联交易可以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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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8】3号》规范,超过100%也就是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而已,跟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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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的朋友你说的20-50%等要运行一个年度的事,准吗?我记得同一控制下,不用运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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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还应当注意收购前一年,B公司的数据占A公司的比例,弄不好,B公司也得单独出具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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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以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再对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了。
等lz所说的公司上市时,也许就要按上面的新规定了。这样A、B之间就要按关联交易披露了。
2、股东增资,应该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lz可以查上市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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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就楼主描述的情况来看,AB都是甲公司控制的,此项合并应当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B公司以往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均应并入合并报表;但需注意,按照审核实务要求,被合并公司的收入、总资产、净利润达到了重组前的20%-50%,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50%-100%运行24个月,100%以上运行36个月,这个标准虽然只是针对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但听说同一控制下合并也会参照执行;
如果是同一控制下合并,都已经合并抵消了,自然不做为关联交易披露;以股权增资行为属于股东单方面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披露,但作为重大收购事项肯定也是要信息披露的。

补充内容 (2012-1-4 16:27):
听一个投行前辈说的,看大家这么说看来前辈说的不对,已做纠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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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
第一,是否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果是,需要会计师按申报前起初就将B纳入到A主体中出局申报财务报告,因此,个人认为这种情况无需披露A与B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二,如果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则需要披露前期的关联交易。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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