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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关联公司留存利润如何解决

上市主体的关联公司代收货款,收入部分与海关不一致,因此报告期内留有一部分利润在境外,作为往来款不合适,若记为收入可能涉及海关及税务的处罚。请问如何解决较为妥当?
或者说就留存在外面,若要核查境外关联方的账务以预收货款作为期末留存较多货币资金的原因是否可行?
谢谢各位!

想问一下:其余没有报关的现在不能报关了吗?能否做做工作?
如果确实不可行,能否就按照海关的数据确认收入,其他的压根不确认收入。其他地方也没有体现,就是涉及收入少了,而且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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