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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作为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合适

如题,高校教师作为股东是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在拟上市主体担任具体职务,是否有障碍?

可以参考二次上会被否的 江西西林科,不过被否原因不是因为学校任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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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想基本也只能这么建议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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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肯定是有问题的。从那几个规定的愿意来看,是避免利用学校的职务之便谋取商业利益。实际控制人比兼职严重多了,必然违规。

2、同意7楼的处理意见,辞去学校领导职务,保留教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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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至今尚未见到任何禁止性明文规定。
2、可参考博云新材的案例,该公司上市时,参股股东黄伯云是中南大学的校长,也是没在上市公司任职。
3、鉴于黄伯云情况特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辞去学校领导职务,但可保留教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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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监[2008]15号文《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第(九)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教党[2011]22号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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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党组印发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颁布日期为2010-5-12,但是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颁布的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要求?从立法角度上看,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应该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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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党组印发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有两条与禁止经商和兼职有关,即第五条“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第六条“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只是不知道这种通知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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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政职务,是某高校的副校长。我也看了一下这个文件《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这里面只讲到兼职的情况。如果不兼职,只是持股有没有问题,另外持股比例是不有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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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得看有没有行政职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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